巩固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通知要求,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
在筹资标准调高的基础上,我省将持续巩固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明确,我省将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健全门诊慢特病保障。各统筹区可根据实际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和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的统筹基金定(限)额支付标准,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困难人群确保应保尽保、应资尽资
为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通知》要求,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在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基础上,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家庭成员参加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参照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确保应保尽保、应资尽资。
用量大、金额高药品集中采购基本实现全覆盖
《通知》要求,各地要持续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做实做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我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持续推进DRG/DIP付费改革,在已实现统筹区和病种全覆盖基础上,2022年底全省各统筹区医疗机构、医保基金覆盖率要达到50%以上。
各地要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持续完善多方联动、互补共进的集采工作格局,2022年度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不少于100种,医用耗材不少于10种,基本实现用量大、金额高药品集中采购全覆盖。加强对中选结果执行情况的综合管理,防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使用高价非集采或集采非中选产品替代集采中选产品。各省辖市年内开展一次调价评估,符合触发标准的,按程序启动调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