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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一)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倍,按其发放的工资给予岗位补贴。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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