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本市各县(市、区)常住户口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场提出结婚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5.3X3.5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8、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齐全。
二、申请材料
当事人提交3张2寸(5.3X3.5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
(一)本市居民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六)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说明:
1、当事人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当事人所提交材料如果是外文的,内容须翻译成中文(翻译机构应为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使领馆或我国驻外国使领馆或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单位)。
三、办理流程
1.当事人取号候登
2.按顺序叫号,当事进入登记室
3.由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声明书》并告知填写,由婚姻登记员受理审查当事人的材料,询问有关情况;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登记通知单》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4.婚姻登记员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
5.当事人缴纳证件工本费
6.颁发婚姻登记证书
四、办结时限及费用
证件材料齐全,当即予以登记,发给婚姻登记证。
不收费
五、办理地址
桂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仅办理桂林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相关业务)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电话:0773-288255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除桂林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相关业务以外,桂林市居民的婚姻登记,请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附: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追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四、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