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市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及待遇政策
一、政策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文件精神。
二、参保时间
1.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连续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下一年度的2月底,在足额缴费到账后开始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及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三个月的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除新生婴儿外,其他人员参保截止时间以上级确定为准。
5.新生儿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凭户口本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统筹待遇:自2020年度开始,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实行统筹账户,不再设立门诊个人账户(原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以继续使用)。门诊统筹账户在乡镇卫生院和定点村卫生室按相应比例报销。县级(二级)及以上医院不再定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2.急诊留观和住院报销:参保人员因疾病在桂林市辖区内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和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3.药品、服务项目及材料报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对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体内置放材料)实行价格分类管理,200元以下(含200元)为甲类医用材料;20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为乙类医用材料;500元以上为丙类医用材料。
4.生育及相关并发症支付规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由门诊统筹账户按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桂林辖区外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四、转院、异地住院备案办理及相应报销比例
在大桂林辖区内住院的,无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定点医院实行网络即时结报;因病需转往桂林市以外定点医院住院的,凭转出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及时办理转院手续;在桂林辖区外因急诊直接住院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持所在医院入院(住院)记录到荔浦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住院备案登记手续。
五、异地住院报销需提供材料
患者持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总清单、费用发票原件、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本人银行卡(折)(如非本人银行卡(折)需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合法生育证明(报销生育相关费用提供)等材料到荔浦市医保中心(基本医保服务大厅)报销。
咨询联系单位:荔浦市医疗保障局;
征缴咨询电话:0773-7210187;
备案咨询电话:0773-7221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