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港澳台社保缴纳规定如下:
港澳台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
二、办理对象
1.在我省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
2.在我省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及在我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粤人社规〔2019〕48号);
5.《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5号);
6.《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四、办理方式
1.用人单位办理
(1)窗口办理: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办税服务大厅(深圳、东莞市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线上办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小程序。
2.以个人身份办理
(1)窗口办理: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到注册登记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到居住地或就业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深圳、东莞市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线上办理:通过粤税通、粤省事小程序缴费。
五、办理材料
1.用人单位办理
《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见附表)。
2.以个人身份办理
(1)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凭有效证件(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住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注册登记地参保;
(2)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或就业登记证明在就业地参保。
六、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办税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受理;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3.审核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缴费。
七、线上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办理
(1)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管理→社保费基本信息管理→社保增员登记;网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xxmh/);
(2)登录“粤税通”小程序办理,路径:企业业务→社保业务→增员。
2.以个人身份办理
(1)登录“粤税通”小程序办理,路径:我的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清缴社保费;
(2)登录“粤省事”小程序办理,路径:服务→税务→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服务→清缴社保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九、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十、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社保服务热线12333。
十一、备注
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