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迁入-投靠配偶办理
办理条件
被投靠一方属本市、县户口,其配偶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与被投靠一方合成一户。
办理对象
具有非本市户籍的居民本人办理。
【拓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的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其中全方位放宽落户限制:
(一)全面放开亲属投靠入户。迁移到汕尾市各城镇(非农村)的亲属间投靠入户,放宽到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投靠条件不受年龄、婚龄等条件限制。(市公安局牵头)
(二)进一步调整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调整为在汕尾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市公安局牵头)
(三)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对高校(含中专)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含中专)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毕业生以及初级以上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在我市市区及在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入户迁移。允许房屋所有者本人及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办理落户;购买办公楼、公寓、商铺等非住宅用途的房产,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也可以申请办理落户。在我市各城镇打工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均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市公安局牵头)
提示:以上拓展信息来自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发布,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方最新消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