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年12月1日
调整内容:
(一)调整范围:
按两部要求,从今年起,上半年的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下半年退休人员一致,因此不再纳入当年的调整范围,纳入明年的调整范围(以往,上半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上年度退休人员一致,因此会纳入当年调整范围)。今年的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2020年12月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以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定额调整金额:每人每月定额加发45元。
(三)挂钩调整:
1.与本人原基本养老金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月标准的1.8%加发。
2.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计算公式: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15年)×1元≥15元。
(四)倾斜调整:
1.对符合本次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人员再进行倾斜调整。计算年龄的时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对年满70周岁以上高龄人员分四个年龄档次进行倾斜调整: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300。对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养老金,并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对企业军转干部倾斜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五)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列支方式: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分别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个人账户余额支付部分按照参保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每月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本次调整养老金增加额×退休时首次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首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总额。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统一从统筹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