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迁入城镇的,被投靠人应为非搭户人员且在我市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如被投靠人户籍地为乡村的,投靠人也可迁往被投靠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城镇居民户口公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4)有未成年人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二)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从乡村迁入乡村的,被投靠人应在我市乡村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4)有未成年人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5)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从城镇迁入乡村的,被投靠人应在我市乡村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投靠人应当为非退休、非城镇职工人员且实际生活居住在乡村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4)有未成年人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5)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在迁入、迁出(原籍)两地的房屋登记部门出具在城镇无房产的查档证明;(6)《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和有效期内登记为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7)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
(8)迁入地派出所民警上门核实投靠人实际在该乡村生活居住的报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