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入户:
收养弃婴手续确立后,收养人可以办理弃婴落户或迁移手续。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签发的《DNA数据查询比对情况通知单》第二联原件;
(5)弃婴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弃婴来源机构出具的未落户情况说明。
➤福利机构抚养入户:
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弃婴入户:
(一)因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弃婴入户,需由福利机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本户主首页复印件;
(3)《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4)弃婴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报警回执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签发的《DNA数据查询比对情况通知单》第二联原件;
(6)《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形成事实收养(私自收养)的6周岁以下弃婴办理福利机构入户的,除本条第一项所需材料外,收养人另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村(居)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盖公章并附经办人签名);(3)收养人户籍地派出所对收养人、收养人近亲属、知情群众等3人以上制作的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需签名并捺指印)、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收养人户籍地派出所经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材料(盖公章并附经办民警签名);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非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
(6)《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原件。
➤事实抚养入户:
与抚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构成事实抚养关系,但无法提供《收养登记证》且被抚养人年龄在6周岁以上的,由抚养人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并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登记为非亲属。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抚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村(居)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盖公章并附经办人签名)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4)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非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
(5)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签发的《DNA数据查询比对情况通知单》第二联原件;
(6)派出所对其监护人、监护人近亲属、知情群众等3人以上制作的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需签名并捺指印)、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抚养人户籍地派出所经核实后形成的综合调查报告(盖公章并附经办民警签名),报告中需详细说明抚养人的居住生活及户口情况、婚姻情况、全部子女情况,被抚养人的来历及相关情况,相片DNA比对情况等,确保被抚养人员非拐卖、非已登记户口人员;
(8)抚养人与被抚养共同生活的证明材料;
(9)被抚养人两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照相回执;
(10)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另需提交其本人书面同意书(签名并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