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 53号)、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公(交)字[2019]8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关于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加强全市二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对在用未注册登记的二轮电动摩托车和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应按正常程序到交警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对在用不符合注册登记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和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一)备案登记车辆。
车辆所有人在2021年9月1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二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下统称“超标车”),均列入备案登记、核发临时牌证的车型范围。经核查,涉盗抢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超标车”不予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对象。
凡具有普宁市户籍或外地户籍取得普宁市居住证(或居住证回执)的,年龄在18周岁至70周岁的人员均可按本公告的规定申请“超标车”备案登记,实行“一人一车”实名登记。
(三)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超标车”备案登记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车辆车架号码拓印纸膜1份、车辆标准相片2张、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合格报告、车辆购买证明、车辆交强险。备案登记原则上应由车主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需提供上述证件、材料外,还需提供车主本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备案登记及核发临时牌证。
申请“超标车”备案登记及临时牌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1.“超标车”所有人应到有摩托车检测资质的机构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测合格作为备案登记的必要条件,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备案登记,不予办理临时牌证。
2.核发临时牌证,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经检测安全性能合格的“超标车”所有人购买车辆交强险后带齐相关资料,到所属辖区交警中队或车管所直接办理备案登记和临时牌证。
3.为便民利民,除办理“超标车”安全性能检测、购买车辆交强险自费外,备案登记、核发临时牌证均不收费.
(五)备案登记过渡管理的期限。对“超标车”备案登记、核发临时牌证实行过渡期管理,期限不超过三年;有效期截止2024年12月19日,期满后临时牌证失效。
(六)其他事项。
1. 已核发临时牌证的“超标车”只限在普宁市行政辖区内使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过渡期满后,严禁“超标车”再上路行驶。
2.驾驶已核发临时牌证 “超标车”的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3.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持续开展二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对未办理临时牌证的“超标车”上路行驶、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市市场监管、工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将联合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二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厉打击。对非法组拼装、改装二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将追究相关企业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三、本公告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9日。
特此公告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