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社保关系转移指南: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09]54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省内转移业务工作的通知》(粤社保[2019]18号)《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阳人社发[2019]303号)
(二)办转移所需资料
(1)转入: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户籍信息(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办理跨省转入的);
(2)转出: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省内转出出具《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跨省转出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省内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索取参保凭证;
(2)参保人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参保凭证》,并提出转入申请;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转移接续申请和《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对符合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传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5)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转出手续;
(6)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工作。
(四)省内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实现信息系统省级集中应用和业务数据省级集中管理后,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不再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具体操作办法另外制定。
(五)跨省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索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入申请;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转移接续申请和《参保缴费凭证》,对符合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传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5)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妥转出手续;
(6)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工作。
(六)跨省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1、对非本省户籍的参保人,2010年1月1日后在我省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首次参保时男性满50周岁或女性年满40周岁的,还须核查本人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材料,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发文正式任免,在行业跨省(区、市)变换工作单位,正式转移了工作关系、工资关系,且档案记载完整连续,变动前后工作时间不间断可以连续计算的原固定职工的调动材料。
2、对于参保人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按人社部规[2016]5号文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七)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