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格、条件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役满15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合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4、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0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5、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5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6、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船、艇(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副连职(合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7、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8、现役五、六级士官。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3、随军家属《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流程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12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间、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免费
表格领取
到派出所申请的同时填写《入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