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且未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二、办理材料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2、居民身份证
3、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
4、以申领人名义开立的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参保人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本人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页或借记卡
5、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告知书
(上述申请表、申请书、告知书可前往“广东政务服务网”下载专区下载)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线下窗口递交材料或点击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递交材料;
第二步:受理初审;
第三步: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受理业务并出具回执;
第四步:复审资料;
第五步:予以办理
四、办理地点:梅州市梅江区新中路82号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7、8号窗口
五、办公电话:0753-2250318
六、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七、位置指引:公交车2路、7路、11路、15路 到“剑英体育馆站”
相关信息:
退休时养老保险缴纳不足15年怎么办?
一、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
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保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未满15年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若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也可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