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参保登记缴费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我市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6.8%、个人2%,个人不缴交生育保险费。统一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不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规范基金财务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省有关要求,出台规范基金财务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
三、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期间的职工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待遇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保持待遇标准不变;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如遇国家、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粤府办〔2019〕24号文和本通知要求,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