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梅州城区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管理,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区,下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下称“租赁补贴”)申请、发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梅州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租赁补贴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租赁补贴工作。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租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三)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化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下式计算:
补贴额=租金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补贴系数,其中:
(一)租金标准:按梅州城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均价执行;
(二)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确定人均20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为单位,分别与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对应;
(三)补贴系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补贴系数分别为0.9、0.5、0.3。
第七条 申请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梅江区城镇户籍,并在城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标准;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公租房等优惠政策;
(五)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为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承担责任的失信受益人。
租赁补贴对象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保障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赁补贴申请;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婚姻状况材料;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等收入状况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证明。
第九条 申请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第十条 租赁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上申报的,由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交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
(三)审核。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四)批准和公示。审核结果确定后,由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办公场所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核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请示,再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致函市财政部门请款后,直接将租赁补贴发放到补贴对象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租赁补贴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复退军人和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发放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加强档案管理、报表统计等工作。同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报。对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对前两款已经获得租赁补贴的,应当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租赁补贴协议,收回其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租赁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不按第十二条规定主动申报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动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比照“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情形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租赁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