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条: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二、业务对象:需在外省申请异地检验的本市机动车。
三、所需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四、办事地点:交警支队车管所服务大厅(袂花铜鼓岭)。
五、办事流程:直接到茂名市车管所业务大厅1、2号窗口办理
1、申请:申请人到车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当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业务受理成功后,申请人持于窗口领取《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六、办事时限:一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0668-280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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