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参保人病情需要,主动负责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遵循优先转诊到市内具备诊疗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不得借故推诿,否则承担相应责任。参保人或其亲友有义务提供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之一的身份资料,因个人信息不全导致无法办理转诊手续的,由参保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转出医疗机构要及时如实撰写参保人病历摘要,并提供给参保人或亲友,供转入医疗机构诊治使用。
(三)危重参保人转诊,转出医疗机构安排或协助安排护送,保障参保人在转诊途中出现病情恶化时能获得相应救治。
(四)参保人市外转诊报销待遇按城市计算,即在备案城市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均可享受市外转诊报销待遇。市外转诊到粤港澳大湾区城市(指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珠海、中山、惠州、江门,但不含香港、澳门)、梧州等城市的(不能同时办理2个及以上城市),原则上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出,但符合《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病种目录》(附件2)的病种,可以由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市外转诊手续。转诊到上述以外的城市需三级甲等医院才能办理转诊手续。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时,需填写拟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五)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事前与转入医疗机构沟通衔接(参保人或亲友自行联系的除外),并原则上取得参保人或亲友同意(如不转诊影响生命安全的除外)。未经同意的,经查实属推诿参保人的,将按服务协议规定扣除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应疾病分值或定额指标。
(六)市外转诊备案有效期起始时间从备案成功的当日开始计算(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补办的除外),该次备案有效期为3个月,但恶性肿瘤和器官移植患者6个月。
(七)《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办理市外转诊基层病种目录》(附件3)的病种,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办理市外转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