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全面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登记、疫情防控和治安管理工作,全面排查消除出租屋风险隐患,消除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登记管理盲点,做到疫情防控无死角,建立出租屋定期走访排查工作机制、出租屋共享共治共管协作机制,有效净化我县社会治安环境,请广大出租屋主(含网约房)或者其代理人、房地产中介公司严格遵守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登记有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及租住人员信息申报工作。
一、租赁房屋治安管理适用范围
租赁房屋是指旅馆、民宿经营房屋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
(一)以居住名义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二)用于其他用途并兼用于居住的;
(三)以非居住名义租赁房屋但实际用于居住的;
(四)出租人以合作、联营、托管等方式,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自己获得利益的;
(五)其他以租赁方式获得使用权实际用于居住的。
二、申报责任人主动申报
(一)申报责任人
出租人,因存在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管理等情形的实际管理人,居所提供者,网络平台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申报内容
一是房屋信息。房屋地址、面积、房间数(床位数)、产权人等。
二是申报责任人信息。申报责任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现居住地址,经营出租屋的相关信息等。
三是承租人(居住人)的信息。承租人(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不局限于流动人口,含户籍人口、国(境)外人员、无户口人员等所有实有人口。
(三)申报要求
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均应自承租人(居住人)入住、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时租、日租租赁房屋住客信息必须通过公安机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报送。
三、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肇庆市),居住在广宁县的人员。
四、报送途径
(一)窗口办理
1.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
2.所需材料
(1)出租屋主携带其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
(2)如果是出租屋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和代理人与出租屋主的有效关系证明;
(3)填写《广宁县出租屋基本情况信息登记表》、《出租屋疫情期间租客情况登记表》;
(4)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5)填写承租人员(即租客)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工作单位、入住时间、房号等)。
(二)自助申报平台
1.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治安基础信息自助申报平台(仅限电脑版)。
2.自助申报流程。出租屋主(含网约房)或托管人员、房地产中介公司需用此平台申报。用谷歌浏览器登录“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gdzwfw.gov.cn/)--选择“登录账户”--微信扫一扫“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二维码--进入“特色创新”选择“特色便民服务”一栏--点击“治安基础信息自助申报”--选择“房屋信息”或者“居住人员信息”,录入出租屋、租客信息保存即可。
3.“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出租屋主(含网约房)或托管人员、房地产中介公司和流动人口均可通过登录微信上的“粤省事”,在屏幕主菜单下方找到“办事”——“户政(治安)”——居住登记(居住证)——选择申报居住登记、签注居住证、居住地址变更、补领换领居住证等操作事项。
五、报送时限
(一)出租屋
1、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辖区派出所;
2、未签订合同的,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对身份可疑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辖区派出所核查;
3、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租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4、转租房屋给他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六、法律责任
请广大出租屋主(含网约房)或者其代理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流动人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做好申报工作,如发现不报、瞒报、伪造资料等,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广宁县公安局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