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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
1.职工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职工个人支付的,由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向职工收取,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记账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因各种原因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垫付的,由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2.职工在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记账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办法结算,结算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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