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费用待遇申报(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申报对象】
因各种原因无法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联网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包括急诊或者留院观察期间死亡的)
【办理单位】
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工伤结算科(股)
【办理依据】
1、《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第94号令)
2、《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84号令)
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8﹞21号)
4、《关于实行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分级管理通知》(汕社保〔2014〕10号)
【办理时间】
1、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法定工作日(前台办理)
2、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 (可随时申请单位网厅或个人网厅预受理)
【申报条件】
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申报材料】
1.《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申报表》;
2.住院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原件并加盖医院印章);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汇总表(加盖医院印章);
4.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印章);
5.参保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需激活金融账户)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6.如代办,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7.特殊情况需另提供相关资料供审核。
【承诺时限】
1、前台受理:成功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该时限不包括公示期及财务拨付环节)
2、单位网厅或个人网厅预受理:预受理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
【结果领取/查询方式】
窗口领取,窗口/电话/公众号/网厅查询
【业务联系电话】
市属88522057 88521710;金平88573488;
龙湖88889530;澄海85886325;濠江 86702363;
潮阳83844633;潮南87913017;南澳86800666。
【监督和投诉电话】
88523106
【备注】
特殊情况需另提供相关资料供审核的:
1. 居民医保参保人申请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或新生儿随母报销的,在共享系统未显示准生或出生相关信息的,需提交《申领居民医保待遇承诺书》。
2.本市7周岁以下参保聋儿或7-17岁语后聋参保患者申报人工耳蜗植入术费用的,须提供《汕头市7周岁以下及7-17岁语后聋参保患者人工耳蜗植入治疗申请表》。
3.本市0-14周岁(含14周岁)患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须提供《汕头市儿童白血病和先心病治疗审批表》。
4.属意外伤害的,需另提供入院记录(加盖医院印章)、门诊病历,并如实填写《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个人承诺书》,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意外伤害备案未经通过的,同时提供由定点医疗机构生成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记账备案申请表》(另:经办机构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需将参保人意外伤害的相关情况在市社保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经办核算)。
5.因急诊(症)抢救需要至就医地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另提供入院记录(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和门诊病历。
6.参保人属意外或交通事故外伤涉及第三方责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裁定书等。
7.经人社部门鉴定不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8.在急诊(或者留院观察)期间死亡的,申报待遇时需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和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
9.大学生休假休学实习期间就医的,应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以及学校开具的相关说明。
10.提供医疗费用电子票据(发票)申报的,需提交未在其他地市申报医保待遇的书面承诺。
【表格下载】
1、《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申报表》
2、《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个人承诺书》
3、《申领居民医保待遇承诺书》
4、《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简明表(20200101启用)》
5、《汕头市重点优抚对象和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补(救)助待遇简明表(20200101启用)》
6、使用电子票据(发票)申报医保待遇《承诺书》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