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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1、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法定工作日(前台办理)
2、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 (可随时申请单位网厅或个人网厅预受理)
注: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五条
新生儿出生时其母亲已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在出生年度内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参保的,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可追溯至其出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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