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省内的,具体经办程序为:
1.由原单位办理减员后,凭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社保卡或身份证件)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如涉及需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应先到企业养老失业核发科(股)办理视同审核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完整且缴费信息无误的,当场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各留存一份。
3.参保人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带到新参保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省内转移平台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发送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
4.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接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生成和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并完成转移基金划转和发送基金划转结果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整个转出手续。
参保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的, 具体经办程序为:
1.由原单位办理减员后,凭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社保卡或身份证件)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诮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充整且缴费信息无误的,当场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各留存一份。
3.参保人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帶到新参保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应转移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转出往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