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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有效期: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本)》第十六条内容: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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