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知识问答
(一)我是汕头户籍居民,应到哪办理婚姻登记?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的婚姻登记又在哪办理?
答:当前我市共有36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户口在南澳县或各区街道的到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户口在各区乡镇的到当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汕头户籍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直接到国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二)当事人双方在汕头工作,并买了房子,但户口都不在汕头,可不可以在汕头办理结婚登记?
答:不可以。《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三)外来务工人员能否在汕头办理结婚登记?
答:我国结婚登记适用的是户籍地管辖原则。《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外来务工人员若双方户籍都不在我市,就不能在我市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至少一方户籍在我市,才能在我市办理。
(四)国内居民办理结婚登记要带哪些证件和资料?
答: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处各自填写一份统一格式的声明书);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
(五)国内居民办理协议离婚要带哪些证件和资料?
答: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2寸单人彩照各2张。
(六)国内居民办理协议离婚时,可否委托他人来办理?
答:不可以。在民政部门和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男女双方到场。如果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的意见不一致达不成协议的,应该去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七)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每对收取工本费9元。
目前,金平和龙湖区已实行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由区政府买单。
(八)婚姻登记时需不需要提交婚检证明?
答: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目前办理婚姻登记不用提供婚检证明。是否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九)身份证和户口簿遗失,可用其他身份证件代替吗?
答: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十)持集体户口和未落户当事人可办理婚姻登记吗?
答: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本人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十一)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遗失了,可以办理离婚登记吗?
答: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可凭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书面说明,该说明由登记机关存档。
(十二)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身份证号码与他人重码,并已被他人先进行了登记,应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如发现身份证码与他人重码并已被先行登记,应当:(1)当事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户籍部门校对户籍信息,若该当事人身份信息准确无误,则由公安户籍部门出具该当事人“身份证号唯一持有人”的书面证明。(2)婚姻登记机关可凭此证明,在核实该当事人与已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查询)不是同一人的真实情况后,依法依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十三)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后当事人可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答: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十四)现役军人应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组[2010]14号)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2)《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3)《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十五)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没有取得身份证、户口簿的,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
答: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没有身份证、户口簿的,可以持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户籍证明,替代普通居民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其他则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
(十六)当事人所持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号码”不一致可以办理婚姻登记吗?
答: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号码”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十七)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怎么办?
答: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十八)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结婚证的姓名吗?
答:可以。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当事人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以及由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
(十九)民政部门是否还可以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答: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要求,经与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婚姻登记信息的主要使用部门充分协商,民政部制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明确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如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可以通过开放信息核对端口、公函往来等多种方式,在部门间直接完成信息核对工作,不再需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以切实减轻当事人办事创业的负担,真正将简政放权要求落到实处。
(二十)内地居民在港澳台地区依当地法律结婚,回内地后是否还需要向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答:内地居民在港澳台地区依当地法律结婚,当事人回内地后可以直接使用该结婚证明,无需再到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十一)服刑人员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答: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十二)当事人如何查询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答:民政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二十三)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包括:(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包括:(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十四)什么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答:直系血亲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垂直的血缘关系,比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女之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向上推算,当事人源于相同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比如兄弟姐妹(含同父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二十五)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答: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法定婚龄。
(二十六)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应分别提供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澳门居民身份证;(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以上当事人还须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照。
(二十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应分别提供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为:(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为:(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为:(1)本人有效护照;(2)本人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为:(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以上当事人还须持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相片。
(二十八)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离婚手续。结婚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结婚登记是国家确认婚姻关系依法成立的法定的、惟一的形式,男女双方只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其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不具备夫妻关系,因此不存在办理离婚登记问题。
(二十九)在我国,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哪几种?
答:在我国,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夫妻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核准并发给离婚证,通过这种方式离婚的称为协议离婚或登记离婚。如果夫妻双方不愿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夫妻双方不能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终止婚姻登记,人民法院可依法制作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作出离婚判决。
(三十)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吗?
答: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三十一)目前,我市是否可以进行预约婚姻登记?
答:全省婚姻登记预约系统已于2013年11月18日起启用,当事人可直接登录广东民政婚姻网上预约系统进行预约(thhp://gdhy.gov.cn);或者通过登录汕头民政局网站链接版块进入广东民政婚姻网上预约系统进行预约。
2016年4月19日省开通了全省婚姻登记电话预约服务。凡需预约我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补领离婚证等业务的当事人,均可通过拨打电话02083912135进行预约(预约广州市婚姻登记机关的请拨打电话2083177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