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料】
申请区级公租房必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或者其他居住证明(审查原件并交复印件1份);
3、职业状况证明(属固定工作人员的提交用人单位录用材料;属其他类型职工的提交用工合同和社保缴费情况资料);
4、家庭住房状况说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
5、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流程】(一)领表:申请人所在单位凭申请人身份证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所在单位统一收集后在2020年12月24日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初审及申请公示:街道办事处自申请之期间届满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工作单位、计划生育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核准登记:区住房保障办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区发改、民政、财政、住建、卫健等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区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对核准登记的符合配租对象,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配租对象。配租对象将在区政府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并向配租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