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群
职工医保:
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含中央、省和其他外地驻本市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下简称职工),以及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的人员;
二是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是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灵活就业且已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以及未在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四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居民医保:
一是本市户籍的未就业城乡居民;
二是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和中、小学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儿童;
三是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务工人员的学龄前子女(含新生儿);
四是持我市居民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
二、参保方式
职工医保:在单位企业入职的人员,在单位开户参加社保,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携有关资料统一到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2.符合民政或残联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携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在街道(镇)民政或残联部门办理。
3.其他城乡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携有关资料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4.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中小学生随家庭由户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携有关资料统一到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5.大中专学生、城镇户籍中小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
6.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居民办理中途参保登记业务。
7.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到所属区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为本村集体居民办理城乡居民医保中途参保登记手续。
8.各类学校负责到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本校学生办理城乡居民医保中途参保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