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一、办理条件
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来江门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江门市定居的华侨和台湾同胞,可以申请入户。
二、流程说明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户政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引。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三、材料清单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入户申请书》
3、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有工作的提交工作证明;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和银行定期划账单;无生活来源的提交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等)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或显示已死亡注销户口的原始户口簿;未婚的自行书写婚姻状况声明书(公安机关提供声明书样式)
5、入户地址《房产证》或《国土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6、《声明书》,申请人持有国外居留证及合法身份证件的,在申请入户时需上缴以上证件原件,并填写《声明书》(公安机关提供样式)
属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的,还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2、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3、申请人《护照》
4、申请人身份证件
5、原《居民户口簿》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申请人为华侨的,还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市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申请人为台湾同胞的,还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
属投靠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的,还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被投靠亲属的《居民户口簿》
2、被投靠亲属的《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亲属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
4、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所在村(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相关《家庭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