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2019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可知:
一、补贴对象和产品
补贴对象为2016-2020年在我省(不含深圳)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初次注册登记地在我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补贴须满足的条件
申请补贴的车辆须满足以下条件:
1.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本市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初次注册地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请地一致。
2.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3.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对行驶里程有要求的车辆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作业类专用车除外)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
(2)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作业类专用车除外)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并在达到3万公里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3)2018年2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除外)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并在达到2万公里之日起2年内申请地方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4.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销售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至2021年12月31日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再给予地方补贴。
5.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贴。
6.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车辆已过户并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3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7.已申领补贴的个人购买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的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
8.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