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
政策受益群体:应届高校毕业生。指毕业证发放之日(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起的12个月以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术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类毕业生。
申请条件:
(1)到江门市小微企业就业,或到我市镇(街)、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按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劳动者不属于以下情形:①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②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③已经实现创业并享受创业扶持类补贴的人员。
标准补贴:
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的5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对高学历的高校毕业生,相应的提高补贴标准。其中,对于硕士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的8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对于博士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的10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另外,对于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的10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就业地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的,补贴期限最长1年;
就业地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的,补贴期限最长2年;
享受补贴期间变更就业地的,累计补贴期限按照变更后的就业地计算。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
(3)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的提供服务协议);
(4)属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残疾人证;
(5)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说明:首次补贴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1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