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在江门初次创办企业,且所创办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1.所创办企业在江门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成立时间距离申请时间不多于24个月;
2.高层次人才为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
3.江门市辖区内无其他以该高层次人才为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的企业(含已注销且注销时间少于30个月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同期创办多家企业(企业登记日期两两之间间隔不多于6个月),符合第1点要求且均未享受本项资助的,不受本条限制,可通过其中一家企业申请;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其中江门市一级高层次人才可采取承诺制申请,承诺从资助资金发放之日起18个月内所创办的企业须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否则全额退回已发放资助资金。②参加江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优秀奖以上奖项的。
(二)高层次人才在创办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
二、资助标准
一级、二级、三级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创办企业分别给予启动资金60万元、40万元、30万元。
三、提交资料
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启动资金申请表。
四、受理机构(部门)
五、发放方式
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单位。
六、管理要求
1.本补贴自2019年2月18日起执行。
2.高层次人才团队中的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江府〔2019〕1号文及其配套政策,由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评定或举荐的高层次人才。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的类别应有相应级别的江门市高层次人才作为团队带头人和主导者。
3.受资助人企业应对财政资助资金设立专门的会计条目进行核算,并自觉接受科技主管部门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只能用于企业创办和经营相关支出,不能用于个人消费,不能用于购买汽车、不动产和证券等。
4.资助资金的使用期限为发放资金之日起12个月内。期限结束后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受资助人的参保或个税缴纳情况等进行核查。尚未使用的资金须由申请人退回,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采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