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江门市区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址属江门市区城镇社区,并在本市区工作或居住;
2. 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994元以下;
3. 家庭财产净值人均10.2万元以下;
4. 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 未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含经济适用住房)。
其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址属江门市区城镇社区,且入户3年以上,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64元以下,家庭财产净值人均5.8万元以下且符合上述第4、5点条件的家庭,符合申请廉租住房资格,优先安排。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994元以下;
2. 家庭财产净值人均10.2万元以下;
3. 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 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具有江门市户籍;
2.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3年;
4. 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4256元以下;
5. 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6. 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2. 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256元以下;
3. 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 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青年医生、青年教师;
2. 教师、医生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 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256元以下;
4. 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 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二、申请材料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
4.申请人家庭财产净值申报表;
5.居住证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不含同一户籍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借用住房的,提供由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毕业证书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4.申请人收入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市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明;
6.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7.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市区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复印件;
8.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共同申请人的上述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及居住证复印件,已婚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3.申请人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市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明(提交办法参照本条第(一)项第5点);
5.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3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市区累计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复印件;
7.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共同申请人的上述材料。
(四)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现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
3.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已婚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4. 申请人收入证明;
5. 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市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明
6. 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3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7. 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市区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复印件;
8. 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申请人的上述材料。
三、申请流程
(一)领表: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凭户口簿、身份证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一门式服务中心领取《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向就业单位领取《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各类人群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点击查看;
审核公示流程(这期间申请人需要配合审核工作):
(三)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就业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审核(复审):
1.属各区政府统筹建设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民政、公安交管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同)、住房(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同)、财产(其中车辆由公安交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财产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下同)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属市政府统筹建设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区有关部门在完成审核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相关资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市民政、公安交管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3、审核(复审)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五)公示:
1.经审核,申请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居住地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单位张榜公布,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
2.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申请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3.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出《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确认书》。
(六)轮候:经申请符合资格已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主动向原受理单位申报,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
(七)分配
1、向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申请人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10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出《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分配通知书》,告知分配时间、地点以及拟分配的房源地址。
四、申请地点
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符合相关申请条件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允许就业单位采取团租的方式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蓬江区、江海区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会区由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分类解决。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申请及房源情况,必要时可在市区范围统筹调剂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受理地点:
1.江海区(礼乐、江南、外海)街道办
2.蓬江区一门式(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
3.高新(江海)区住建水务局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富民路15号(江海区政府附近)
咨询电话:3880628
4.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会龙里155号(近康乐市场)
咨询电话:3167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