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及结算办理指南
>受理条件
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均可以申请办理。
>办理部门
市内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及结算。
一、首次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交资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珠海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个人选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
1、参保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代办的须带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需要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填写《珠海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个人选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办理选定手续。 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参保人凭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已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可以报销70%,个人自付30%:
①普通门诊诊查费;
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③三大常规、生化、黑白B超、心电图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提供的诊疗项目费用;
属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实行网上结算,个人支付自付和自费部分。属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可以用社保卡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3、参保人社保年度内停保的,其门诊统筹待遇仍可享受至该社保年度末结束。
变更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交资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珠海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个人选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调令、劳动合同、房产证、户口本、房屋租赁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之一。
>办理程序
参保人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后,原则上社保年度内不予变更,下一年度需重新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应于下一社保年度开始前3个月内到新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机构。
参保人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后,在社保年度内因工作调动或住址变动的,提供相关资料先到原选定机构办理注销,再到新选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经办部门
市内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咨询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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