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办理条件
1.法定退休年龄前,依法在我市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
2.经我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参保缴费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市的。
4.跨省转移的本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且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5.省内转移的本省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且我市是其省内最后参保地,并在我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
6.省内转移的本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要求返回户籍所在地延续缴费的。
7.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我市不予受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7.1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017年7月后退休申请省内转移的除外)。
7.2在我市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
7.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待遇领取地不在我市的。
7.4在异地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7.5已在我市按《关于解决我市未参保老年人口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0〕252号)办理了养老保险补缴的。
办理材料
1.基本资料
1.1《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1.2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1.3《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省内转移)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跨省转移)
2.其他资料
2.1调动人员。提供报到时珠海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干部介绍信》或《职工介绍信》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交所需资料。
2.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打印《受理回执》加盖业务专用章给申请人。
3.发函。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转移平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4.接续。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或申请人自带来的或转移平台下载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到账后,办理接续手续。
5.告知。接续完成后,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告知方式及办结时限
1.申请受理即来即办。
2.自受理之日起,省内5个工作日、跨省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
3.自收到转出地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之日起,省内10个工作日、跨省13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办理条件
在户籍迁入我市之前在原户籍地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我市的。
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我市不予受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申请: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办理材料
1.转入申请受理材料
1.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1.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
证原件)
1.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
2.转移接续受理材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并提交所需资料。
2.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打印《受理回执》加盖业务专用章给申请人。
3.发函。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4.接续。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或申请人自带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到账后,办理接续手续。
5.告知。接续完成后,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告知方式及办结时限
1.申请受理即来即办。
2.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
3.自收到转出地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