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请
办理条件
1.城镇企业流动就业参保职工
1.1法定退休年龄前,流动到市外就业的。
1.2经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离开我市的。
1.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申请将社保关系转往待遇领取地或户籍所在地的。
3.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我市不予受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请:
3.1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2在我市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办理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
办理流程
1.打印凭证。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社保经办窗口或自助服务终端打印《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省内转移)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跨省转移)(以下统称《凭证》),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自助打印;属代办的,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社保经办窗口打印。申请人持该《凭证》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 转出办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或申请人自带来的或转移平台下载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转出手续。
告知方式及办结时限
1.打印《凭证》即来即办。
2.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之日起,省内9个工作日、省外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请
办理条件
申请将我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出到异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的。
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我市不予受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出申请: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办理流程
1.打印凭证。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社保经办窗口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属代办的,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社保经办窗口打印。申请人持该《明细表》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转出办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或申请人自带来的《联系函》后,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转出手续。
告知方式及办结时限
1.打印《明细表》即来即办。
2.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