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青岛被投靠人户籍登记为本市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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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合法固定住所材料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
3.亲属关系材料;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5.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岳父母)。
在集体户落户的,需要确认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但尚未办理权属证明。
备注:
1.投靠迁移至合法固定所有权房屋内的,办理时应当同时提供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
2.投靠迁移至合法固定使用权房屋内的,办理时应当同时提供户主和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3.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死亡的,应当同时核实注销户口情况。
4.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申报人或者关联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的材料;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人员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5.合法固定住所材料是指:(1)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2)承租房屋证明(属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或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须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3) 房屋计租表(投靠落户使用);(4)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拆迁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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