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转移登记★
一、适用条件
建设单位通过商品房买卖、或者拆迁(征收)等形式将房屋出售给购房人,在新建房屋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申请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的。
未办理新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历史遗留项目,已经在原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者房屋预售许可,且将数据迁移至不动产登记系统的项目,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办理新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直接申请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的。
新建房屋包括新建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集资建房、人才公寓(人才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限价商品住房(拆迁安置)、限价商品住房(人才公寓)、安居住房、解困住房。
社区配套的建筑物,由建设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共同申请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由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申请;建设单位已注(吊)销的,由购房人按照规定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注:提交电子材料、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凡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提交。
点击下载: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点击下载:税务附报资料
四、办理步骤
(1)一网通办服务流程
1)网上申请
> 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进行身份认证和用户注册(链接:平台入口/平台注册指引)。
> 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请并提交材料。(链接:网上预审指引)
2)领取证书
> 申请人根据短信提醒可通过网上完成缴费、缴税。(链接: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指引)
> 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下载电子证照;需纸质证书的,可申请免费寄送。(链接:查看证照/查看证照指引)
注:需现场验证的,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验证并领取证书。
(2)一窗办理服务流程
> 申请人通过预约或现场取号,选择就近不动产登记大厅综合窗口申请登记并提交材料。(链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指引)
> 根据短信提示完成缴费、缴税,现场领取或申请免费寄送证书。(链接:查看证照/查看证照指引)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六、收费标准
(1)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2)申请权利人承诺属于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七、温馨提示
(1)您可登录“青岛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青岛网上房地产”网站或“爱山东青e办”、“爱山东”app办理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登记、网上缴费、获取不动产电子证照等业务。
(2)您可登录“青岛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青岛网上房地产”网站或“爱山东青e办”、“爱山东”app,自主查询业务办理进度(进度查询)。
(3)您在综合窗口申请登记时,可自愿申请免费“快递寄证”服务。
(4)业务咨询,您可拨打青岛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咨询电话:(0532)82660001。
(5)业务投诉,您可拨打青岛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测绘投诉电话:(0532)82660001,或拨打政务服务热线:(0532)12345。
(6)青岛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提供午间和周六周日延时服务,详情可查看登记服务大厅服务时间(地址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