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人员
区内用人单位是指,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和财税关系(如有)在经开区的单位。
区内职工是指,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人员。
二、申请方式
用人单位申请或区内职工个人申请(个人申请含家庭申请)
1、用人单位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员工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个人)。用人单位申请合租的,需确定至少1名符合申请条件者(申请个人)为申请人,其他申请人(申请个人)为共同申请人。
2、区内职工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年满18周岁或本科及本科以下在读的在校学生)和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扶养人为共同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经开区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注意:单位申请的材料递交至单位经办人员,个人申请需前往居住地社区申请。
经开区保障性住房中心:凤城九路66号,029—86523463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经开区有稳定职业,与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的就业人员。按规定无需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除外。
2、已婚的区内职工,配偶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现有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审查。
(1)申请经开区中心区、高铁新城区域租赁型保障房住房标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西安市区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根据西安市对租赁型保障房标准而调整)。
(2)申请经开区泾渭新城区域租赁型保障房住房标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高陵区及泾渭新城地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根据西安市对租赁型保障房标准而调整)。
(3)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的除外。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西安市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且未正在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3、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现有住房面积:
(1)西安市私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入住或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2)西安市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3)西安市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住房,或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超过3年的原住房面积;
(4)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4、收入标准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5、其他标准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拥有车辆的,总价不超过规定标准(以购车材料为准);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拥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规定标准;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拥有盈利性商业用房及营运性车辆不得申请。
四、申请材料
1、《经开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
5、共同申请人中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6、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本人婚姻状况承诺书;丧偶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及本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未婚的,提供婚姻状况承诺书。
7、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上年度收入证明、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出具的时间段为从申请之日的上一年度的记录,例如2021年2月申请,需出具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的相关证明文件);
8、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个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9、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现住房证明;
10、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股权书;
1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和车辆产权证书;
12、所在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申报人员明细表;
13、劳动(聘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工作证明需说明劳动关系起止时间);
14、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条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合同或票据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属单位证照的,提供加盖持证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