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城区电动自行车黄色号牌及其附加标识的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五城区是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
第三条 公安交管、大数据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乡建设、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共治机制,倡导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实行教育引导式动态管理。依据五城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情况,附加使用绿色和红色两种颜色标识。绿色标识、红色标识免费更换。
绿色标识,适用于一年以上无交通安全违法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
红色标识,适用于一个季度内累计两起及以上交通安全违法或者一年内累计三起及以上交通安全违法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取消标识:
(一)绿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中存在交通安全违法的;
(二)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满一年以上未存在交通安全违法的。
第六条 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号牌延期:
(一)所有人户籍迁出福州超过六个月的;
(二)所有人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六个月的;
(三)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限行规定,经警告一次后再次违反规定的;
(四)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数量年度累计两起及以上的。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及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附加红色标识。
第八条 绿色、红色标识使用规则和更新车辆、限制通行等奖惩管理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条 从事外卖寄递服务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服务行业号段黄色号牌。
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电子行驶证与纸质行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于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停放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通行。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实行人非分离,保障行人和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电动自行车销售、充电销售、维修网点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的商业楼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营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原则上不在城区二环路以内布局。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停放,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搬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存在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逾期不附加红色标识等情形,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