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通知
温馨提示:篇幅过长,建议大家自行选择分页阅读
1、提取对象及条件及不能提取的情况
2、提取额度和申请时限
3、提取材料
4、提取及转移程序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三)职工及其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西安市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四)符合西安市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实施加建电梯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五)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患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六)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成员中缴存职工可以提取;
(八)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二)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职工为非西安市户籍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二、不能提取的情况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