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理工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宁夏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上学生只能在入学满一学年后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自愿原则。由学生在充分考虑个人志向、兴趣、专长的基础上理性自主申请。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转出和转入专业的全面考核、公示、接收。
第六条 优化学校专业结构,专业之间转出转入人数原则上要大体平衡。
第七条 加强专业教育,增强学生对专业开放性、多样化和复合型特点的认识,引导学生正确、理性选择专业,避免盲目性和从众心理。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
学习,但还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在原专业学习学有困难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无原专业的;
(五)第一学年所学课程全部合格的;
(六)符合有利于学生发展的特殊条件,且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录取专业为第一志愿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
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
(四)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与其它专业互转的;
(五)未达到转入学院转专业考核标准,或转专业考核成绩
排名超出各转入专业控制规模的;
(六)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条 学校在学生第三学期开学一周内,开展转专业工作。
第十一条 基本程序: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学生根据个人意愿,可向所在学院递交转专业申请表及家长知情书等相关材料。
(二)学院严格审核拟转出、转入学生资格,将符合条件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学院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转专业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主管校长签发。
(四)教务处对转入具体专业学生进行学籍专业变更;对转入大类专业的学生,待大类专业分流后再做具体专业变更。
第五章 转专业后的学籍、学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在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可以申请课程免修;如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还需补修相关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且达到毕业、学位授予条件,方可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自学校批准转专业当学期起,应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交费。当学期原专业教材正常领取,转入专业所需教材,由个人自行解决。
第六章 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 2018 年发布的《宁夏理工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宁夏理工学院
2020 年 8 月 26 日
宁夏理工学院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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