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一、鼓励使用新能源货车。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载货营运汽车(含邮政快递及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后,按重型、中型、轻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
二、鼓励使用新能源环卫车。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城市环卫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1万公里后,每辆车可申领2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
三、鼓励使用新能源旅游客车、班线客车。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旅游客车、班线客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核算里程达3万公里后,按大型、中型、小型及以下每辆车分别可申领2万元、1.5万元、0.8万元的运营服务补贴。
四、鼓励个人及其他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汽车使用环节,对在我省个人及其他领域(不含已申领本措施前三条的)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在可提供核算充电量的情况下,自车辆注册登记起一年内充电量大于2000度(含)每辆可申领2000元充电费用补贴,小于2000度每辆可申领1500元充电费用补贴。
五、鼓励淘汰老旧汽车。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我省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省注册登记后,报废其名下在我省注册登记的老旧汽车(首次注册登记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且2021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在其名下),可申领8000元报废旧车节能减排综合奖励。每位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8000元的奖励。
六、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试点。
在2021-2022年试点期内,对巡游出租车、中重型卡车等重点应用领域示范应用项目给予奖励。其中,对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100辆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巡游出租车项目,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50辆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中重型卡车项目,一次性给予400万元的奖励。示范应用项目不超过10个,以申报项目综合评选结果为准。
措施说明:
1.“核算里程”“核算充电量”原则上由车辆生产企业对接海南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后提供,无须用户另行提供;公共服务领域、社会运营领域车辆按要求接入,个人车辆在购买时可与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
2.营运类新能源汽车的认定,以车辆行驶证登记为准;车辆类型按照《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规定执行。
3.本措施中日期均含当日。
4.本措施第四条“其他领域”不含已申领前三条的,例如,已申领新能源载货营运汽车运营服务补贴的,不能重复申领充电费用补贴。
5.满足报废旧车节能减排综合奖励条件的,可同时申领新能源汽车相应运营服务补贴或充电费用补贴。
6.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本措施奖补范围。
7.相关奖补措施申报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