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低保保障金发放安排、计算方式及原则一览
发放安排:
1、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核确认权限已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确认。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将新增加的最低生活保障确认人员名录上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计算方式及发放原则:
计算方式:
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对老、幼、病、残等特殊困难的人员和单亲、失独等特殊困难家庭按照分类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水平。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发放原则: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月足额发放。
发放标准、公布信息及代领:
发放标准:
最低保障边缘家庭申请与审核确认参照本办法执行。符合原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的,每月每户按照最低保障标准的30%比例,发放社会保障金。
公布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保障金代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银行卡或社保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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