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 办理依据
《》。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营业大厅
市南管理处 地址:青岛市民中心(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2楼南侧大厅
市北管理处 地址: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5楼
李沧管理处 地址: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楼
崂山管理处 地址: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国际大厦5楼
城阳管理处 地址: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
黄岛管理处第一营业大厅 地址:黄岛区长江东路313号悦海大厦
黄岛管理处第二营业大厅 地址:黄岛区双珠路399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
即墨管理处 地址:即墨区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3楼
胶州管理处 地址: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10楼
平度管理处 地址: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大厦6楼
莱西管理处 地址:莱西市长岛路156号交通银行3楼
四、办理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可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应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提供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收益价款缴款凭证,向管理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缴款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
(一)申请范围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可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可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提取额度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缴款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
五、申请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点此下载】;
(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外,职工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
(1)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四)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收益价款缴款凭证。
六、基本流程
(一)柜台办理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就近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柜台现场申办。
2. 审核通过的,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其中提取结算账户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I类借记卡。其中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
备注:提取结算账户为职工I类借记卡的,需职工本人通过柜台或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自行绑定,也可以委托单位经办人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双方身份证到柜台绑定。
(二)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
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帮办专区-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提取”预申请提取公积金。
业务预申请是由个人上传办理所需材料,公积金中心后台审核的业务管理模式。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营业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
(三)网站查询:http://www.qdgj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