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含按国家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合并计算的缴费年限和我市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下同)的,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10元;年满70周岁的,每月加发15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加发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加发25元;年满85周岁以上的,每月加发30元。我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按相应标准发放;在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月前已达到规定年龄的,从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我市执行国家和省建立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我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并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除中央资金外由市财政负担。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