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扶持政策
01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1.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参加本省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者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自相关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补贴;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提升一级资格等级(含跨工种)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培训机构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后,或高校毕业生自学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规定的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所在地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中职业(工种)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标准给予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按200元标准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学生应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1年内向学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02社保补贴
1.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小微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小微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
2.自主创业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落款日期起算)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用人单位招用应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含创业者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已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含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03到基层就业补贴
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镇区、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等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04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到镇区、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05就业见习相关补贴
1.就业见习补贴。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组织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每月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每人每月按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
2.见习留用补贴。见习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在见习结束后(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留用见习人员,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贴。
06求职创业补贴
中山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自2021届起)
07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二、创业扶持政策
08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及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1、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1200元;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创办企业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是指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印发的有关技术规程和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管理要求组织的相应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09、一次性创业资助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资助。
10创业租金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按每年最高6000元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含3年)。
1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吸纳就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12创业担保贷款
在校和毕业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在贷款额度内,可按规定申请贴息支持(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13创业项目资助
对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和广东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或相当奖级),在本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已享受省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除外)
三、综合扶持政策
14就业择业期政策
适用对象包括:在广东省内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广东省外就读的回粤就业广东省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高校毕业生。适用期限为: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算。政策和待遇:(一)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在广东省就业、升学方面享有与应届毕业生同等的待遇,执行应届毕业生就业、升学、劳动及人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二)毕业生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去向的,按照政策回生源地派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回生源地;毕业生离校后在择业期内落实或变更就业去向的,可办理调整改派,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移等手续。(三)毕业生就业后辞职(退)的,如仍在择业期限内,可选择继续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前述(一)、(二)项的相关待遇。(四)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其它优惠扶持政策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本政策2019年4月8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15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见习、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