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买卖二手房卖家需要缴哪些税?
二手房交易,卖方需要缴纳的税费是: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注:个人转让自住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㈠住房: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㈡非住房: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㈢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
①离婚财产分割;
②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④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3%、2%计征。
三、个人所得税:
按出售价减除房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余额按20%计征。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㈠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㈡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变更,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土地增值税:
㈠据实计征。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㈡对不能按规定据实计征的,确需核定征收的,以转让收入全额按以下税率计征:
1.普通住宅:5%;
2.其他:6%。
3.转让土地使用权:①工业用途5%;②非工业用途7%。
㈢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根据规定,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㈣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按交易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计征(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根据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