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条件:
凡1996年1月1日后在南海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因遗失、被盗等原因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
注:根据《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的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故对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曾于2003年8月照会各国驻华大使馆,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扩展资料: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情况指引(供参考)
1、原则上要求新生儿的的父亲、母亲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前往受理地点提出申请;如需委托办理,还需提供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对于原《出生医学证明》为单亲的,则提供单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对于原《出生医学证明》内父母为离婚状态的,则由监护方作为申请人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自备的资料如下任一条内容均可:
⑴父亲及母亲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
⑵不能完整提供父母双方的申请书、身份证等资料的情形,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说明另一方不能提交申请和身份材料的情况;
②单方提出申请的原因证明(任何一种即可):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出具的未提出申请一方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失踪证明、死亡证明等;或申请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4、对于原《出生医学证明》内父母存在一方死亡的情况,则由健在方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死亡方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对于原《出生医学证明》内父母双方均死亡的,由法定监护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双方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对于未婚先孕的当事人(首次签发提供双方信息),原《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任一方声称另一方“失踪、无法找到”此类情况,则要求申请人在在佛山市区级以上合法报社刊登一则遗失声明(内含小孩出生信息及是否入户的情况)后提供该报,申请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双方相关资料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