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规范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和《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建征字〔2019]490号)规定,结合本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征收补助项目和费用
1.搬迁补助费:按认定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50元/平方米;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48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征收项目所在地分区域托底:雨花办事处、赛虹桥办事处项目不足2400元/月的补足至2400元/月;铁心桥办事处、西善桥办事处、梅山办事处铁矿地区项目不足2000元/月的补足至2000元/月;雨花经济开发区、古雄办事处、板桥办事处、梅山办事处梅钢片区项目不足1600元/月的补足至1600元/月。
临时安置期限自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屋统一交付时止,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申购安置房领取货币补偿款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含申购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按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期限自搬迁交房之日起至该项目安置房统一交付时止,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被征收人经通知后拖延选房或接收房屋的,不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助费标准:
固定电话:310元/部
有线电视:400元/户
宽带网:500元/端口
空调:400元/台
管道燃气:2800元/户
室内热水器:600元/台
太阳能热水器:800元/台
电增容(增至8KVA):280元/户
4.疾病残疾困难补助:因征收搬迁给疾病户、残疾户、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等群体造成诸多不便,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配偶以及户籍在南京市范围内的双方直系亲属符合规定情况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每户疾病补助、残疾补助、困难补助,累计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5.高龄补助费:因征收搬迁中高龄老人搬家过渡存在特殊困难,对户籍在搬迁范围内且计奖期内搬迁的老人,年龄80至89周岁每人补助2万元,年龄90至99周岁每人补助3万元,年龄100周岁及以上每人补助4万元。
年龄认定以身份证为准,截止时点为搬迁计奖期截止日。
(二)关于奖励标准
1.放弃房屋安置奖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房屋(含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0元/平方米的奖励费。
2.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公告搬迁计奖开始之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自公告搬迁计奖开始首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根据认定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每户不足5万元的补足至5万元;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奖励金额以第30日的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逐日扣减:第31日至第40日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3.搬迁率奖励:对在公告搬迁计奖开始之日起60日内实际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搬迁交房完成比例给予奖励:搬迁率完成达70%(含),按每户1万元奖励;搬迁率达80%,按每户2万元奖励;搬迁率达90%,按每户3万元奖励;搬迁率完成100%,按每户4万元奖励。
搬迁率低于70%的,不计算发放搬迁率奖励。
分组实施征收的,按组计算搬迁率奖励。实施单位应按楼栋、单元、街区等自然接近原则合理分组并公示。
4.签约进度奖:对在公告搬迁计奖开始之日起90日内搬迁并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给予每户8万元签约进度奖,超过90日签订协议的不再奖励。
5.装修定附着物:被征收房屋装修定附属物采用评估结合补助方式给予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房屋装修定附属物除按评估金额给予补偿外,按补偿面积给予每平方400元的补助。
6.安置房申购优惠: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内搬迁的,除按照南京市规定按安置房评估价给予10%优惠以外,再按安置房评估价给予10%的优惠。
7.除上述奖励和补偿外,各项目根据安置房实际情况,对于配合安置工作的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
1.征收生产用房,按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计算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也可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2.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按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计算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也可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3.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4.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专门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5.征收非住宅房屋遇到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设备拆移的,参照住宅房屋标准补偿。
(二)关于搬迁奖励费
1.被征收人、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提前搬迁奖励费低于10万元的补足至10万元。
2.被征收人仅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三)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其他
征收项目实施中,由区政府组织区征拆办、区司法局、区住建局(涉及安置事项)、出资单位、项目所在地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成项目现场议事小组,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征收中的特殊复杂问题以及征收推进方案。
四、附则
本规定为南京市相关政策的细化和补充,适用于雨花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补助奖励工作。各征收项目可据此规定,由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制定操作意见,经项目现场议事小组审定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27日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雨政发〔2017〕2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