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二十条措施,助力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
具体政策如下:
一、推行先落户后就业。
年龄不满45周岁(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的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在市内落户,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二、减轻租房安居负担。
取得普通高校(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6年以内、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在汉就业创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家庭在汉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毕业生,在资格有效期内,租住人才租赁房的,按照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缴纳租金,累计减免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别免缴2年、1年租金,免租金额每月分别不超过2000元、1500元。本通知公布前留汉的同等条件大学毕业生,现租住人才租赁房且租期未满3年的,在资格有效的剩余租期内,按照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缴纳租金。
鼓励各区建设青年人才之家,为毕业6年以内有意愿来汉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长7天免费住宿以及就业咨询、创业指导、人才交流等综合服务,为其留汉就业创业创造条件。
三、稳定政策性岗位。
保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规模总体稳定,加强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实施进程与高校毕业生求职时间的衔接。完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编制资源配置,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编制保障。鼓励各区继续开展基层事业单位的专项招聘工作,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者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区属事业单位可采取面试、技能测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管理办法,探索设立高层次(博士)人才编制周转池,优先保障教育、卫生、科技等重点领域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深化实施“三支一扶”计划,保持一定招募规模,将实施范围延伸到中心城区街道基层服务岗位。全市国有企业新增岗位应拿出不低于60%比例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
四、促进市场化就业。
发挥武汉科教资源优势、总部经济聚集优势和“965”产业集群优势,围绕“光芯屏端网”、网络安全、数字创意、人工智能等领域,每年推出10万个以上“高薪优岗”。各级经信、国资、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别牵头征集一批工业企业、国有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优质岗位,于每年1月、8月底之前完成岗位征集,由同级人社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开发布。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加强创业平台建设。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大学生创业生态链。积极开展武汉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并按规定给予每年15万元、最多不超过5年的奖补,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入驻。经认定的武汉大学生创业学院,每年根据考核情况,给予每所创业学院3万—10万元奖补。被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再给予100万元奖补。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使用。
六、强化创业资金扶持。
对武汉大学生“英雄杯”创新创业大赛评选出的优秀项目给予3万—5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统筹全市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赛事,完善专业化、赛区制办赛模式,汇集政府、企业、高校及社会资源,加强获奖创新创业项目跟踪支持。扩大“青桐基金”大学生创业基金规模,引导社会资本深度参与大学生创业早期投资,鼓励支持各类创投机构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成果在汉转化落地。
七、提供创业担保贷款。
当年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未达到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可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照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额度。优化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流程,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现全程线上办理。
八、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并在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的,给予最高每年6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对返乡创业人员在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内生产经营发生的场租、水电费,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九、发放创业补贴。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与一次性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三大行业”创业,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连续2年总额不超过8万元的创业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十、加强创业教育培训。
大学生参加创业活动和自主创业情况可折算为学分,允许以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支持高校完善创业休学制度。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培训课程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积极发挥高校创业学院作用,每年力争培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20万人次以上。打造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品牌,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库,常态化举办“青桐”创业训练营,支持市场化创投机构、科技孵化器开展创业培训和项目对接,为大学生创业团队提供政策解读和项目指导。
十一、大规模开展就业见习。
鼓励引导离校2年以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扩大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规模,募集一批互联网、金融、教育、医疗、公共管理等现代服务业和5G、半导体、新能源等高端制造业企业见习岗位,每年新建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60家。深化国有企业见习基地全覆盖工作,推动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实现就业。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照留用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补。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深入实施“双一流”高校大学生“遇见武汉”实习实践计划,每年优选200名“双一流”高校大学生到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区(村、组)等开展实习实践活动;用人单位应当为实习实践高校大学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交通费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青年人才公寓等相关服务,并可按规定享受实习见习补贴。
十二、支持鼓励灵活就业。
充分挖掘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中的就业机会,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推动新就业形态领域依法合规用工,维护从业者合理报酬和社保权益,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对在我市灵活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其实际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年的补助。对离校2年以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累计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身份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三、加大技能培训力度。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400—40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并开展新型学徒制等培训的企业,根据培训人数给予企业每人500—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性培训对象扩大到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
十四、提供不断线就业服务。
强化供需对接,摸清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数量、专业等情况,将有关高校、有关专业毕业生情况向企业定向发布,助力企业精准招聘。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周”活动,集中开展系列招聘、访企拓岗、万企进校、就业指导、精准帮扶等“百日冲刺”五大专项行动。以“就在武汉·创赢未来”为主题,每年统筹开展集中巡回校招、组团赴外推介、全天候网络招聘、区域行业招聘等系列线上线下招聘活动100场,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50万个。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推荐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600元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建设武汉大学生留汉就业创业“一键通”服务平台,将大学生就业创业全周期公共服务、个人及企业各类补贴发放等事项关联,实现大学生就业创业“一事联办”。充分发挥“武汉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联盟”和“学子留汉”工作站作用,完善校企对接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
十五、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
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高校要积极稳妥转递毕业生档案,其中,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者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者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者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
十六、精准开展困难帮扶。
要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及时兑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千方百计促进其就业创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社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持续跟进落实实名服务。
十七、保障就业权益。
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的监管,依法打击“黑中介”“黑市场”、虚假招聘和以求职、就业、创业为名义的信贷陷阱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毕业院校、性别、民族、户籍、地域等作为限制性要求。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切实保障女大学生、残疾大学生公平就业权益。取消高校毕业生入职重复体检,体检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体检结果互认。
十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及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创投企业、天使投资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税收减免。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九、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强化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形势分析,为政府决策、企业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参考。大力宣传广大中小微企业、各级各部门支持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政策,选树“汉漾青年”等就业创业典型,讲好大学生留汉就业创业故事,营造全社会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
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局、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会商解决重难点问题。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细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