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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准可落户本市的人员。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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